一、预算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预算资金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结合会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机关所有收支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收支平衡。所有收支都要编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不编赤字预算。 (二)合法真实,公平透明。编制预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测算方法科学合理、收支数据真实可靠;预算安排要及时、细化,具体落实到各个部室和项目;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三)统一管理,业务归口分级负责。预算在部门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办公室统一管理,相关业务部室归口负责、协作配合。 (四)严肃纪律,追踪问效。各部室要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实行预算责任追究制度,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追踪问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为保障预算编制、执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分析与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设立会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会长 副组长:其他会领导 成员:各部室负责人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预算管理,单位负责人对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其他会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预算资金使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室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预算资金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预算管理主要职责: (一)总体职责:办公室统一管理、协调各部室预算管理的具体工作,综合平衡单位预算收支。主要包括研究、提出预算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各部室编制的预算,在此基础上,提出年度预算收支总体规模、预算支出重点及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分析、总结预算执行情况,开展预算绩效考评,监督资金使用等。 (二)具体职责:根据业务性质对各类业务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协助审核、监督、管理涉及本部室职责范围内预算事项。具体如下: 各业务部室:负责具体项目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分析、总结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负责本部室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业务预算编制。 办公室:负责审核确定单位职责、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与结构状况,提供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支出政策依据、文件和测算标准,审核监督管理基本工资、津补贴、各类奖金、社会保障费、退休人员工资、高龄补贴、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药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住房补贴、退休人员活动和退休人员公务费等人员经费;负责审核监督管理办公用品采购、水费、电费、电话通讯费、维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探亲费和报刊费、印刷费、法律顾问咨询费、邮寄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职工教育培训费、宣传费、广告业务费、党建活动费等日常经费;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上述未涉及到的归口管理资金。 第七条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 第十条基本支出预算是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项目支出是单位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类支出和其他类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单位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国务院及财政部对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布置; (三)行业标准、定员定额标准、工作规范; (四)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职责与人员编制,单位实有人数、占用和使用的资产、资源情况,经批准的行业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单位年度中心工作任务; (五)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等。 第十四条预算编制准备: (一)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应认真学习研究各自业务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法规。 (二)充分搜集、准备预算基础性资料。包括: 1. 办公室搜集、准备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数、实有数和人员结构,单位资产、资源的占用与使用情况。 2. 各业务部室搜集、准备本部室业务工作基本情况,发展方向、目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与方案、经费预算及效益预测等。 (三)各业务部室根据本部门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项目规划,对项目开展前瞻性研究、科学论证,经遴选排序,建立和完善预算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 (四)办公室根据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基本支出的内容,测算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和有关变化,找出影响本期预算的有关因素,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对预算的需求,预测总体收支规模,提出预算支出的重点与安排建议。 第十五条收入预算的编制。在分析近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基础上,按照收入来源,依法、合理、完整、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预算收入,不得人为低估、隐瞒收入。各项收入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一)财政拨款收入。市投促会本级按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和实际人数、占用的资产情况、事业发展需要和核定的定额标准,结合会机关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测算编制、申请财政拨款。 (二)财政补助收入。中心按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和实际人数、占用的资产情况、事业发展需要和核定的定额标准,结合本中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测算编制,报主管会审核汇总申报。 (三)财政下达预算批复数后,应严格按下达的内容和金额编入预算,未经允许不得改变。如下达的项目预算批复数在金额和内容上与建议预算数不符的,应按批复数对项目进行调整,并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编制的支出预算,要优先保障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机构正常运转的支出需要。 (二)人员经费支出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和适用范围,依据经批准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及人员结构等情况,按预算支出科目内容规定逐项计算编列。离退休费用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按人员结构、适用范围测算编制。 (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测算、编列。有支出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计算编列,没有支出定额标准的,可结合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测算编列。 (四)除财政另有规定外,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批复数在各“类”级科目之间不得调整,基本支出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数额不得调整。办公室可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各自的“款”级预算科目之间,自主调整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同时将调整后预算告知资金归口管理部室。 (五)基本支出预算按财政要求“定员定额”编制。 (六)具体编制程序: 1. 人员经费由办公室按规定标准统一编制。 2. 公用经费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编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各项支出明细科目的支出标准、依据和编制方法。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会长审批。 3. 各部室负责编制本部室预算,由部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审核汇总。 4. 办公室根据各部室上报预算审核、汇总,编制全办整体预算,报会党组审批。 第十七条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编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充分体现本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二)编报的项目应按财政统一制定的要求分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两种不同属性编制。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预算批准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三)加强项目的论证、审核和筛选,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项目,按预算收支科目类(款)进行归集,分轻重缓急、排列先后顺序申报。 (四)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算编制。 (五)行政事业专项经费项目,按照有关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测算编制。 第十八条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规定和支出预算,对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规定标准的采购品目或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九条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规规定和支出预算,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服务或项目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二十条经报会党组审批后的预算办公室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等规定编报预算报告。预算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预算编制说明。主要说明部门基本情况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预算收支的总体情况与各经费项目的具体测算编制说明,预算项目的预期目的、内容及详细的预算方案,项目实施的措施与效果,以及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预算报表。 (三)其他按要求应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根据各业务部室编制的预算草案补充汇总形成部门预算后报会党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预算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充分,政策适用是否恰当。 (二)预算是否联系部门的发展规划,是否与业务工作需求一致,是否能保证部门的实际情况需要。 (三)预算规模是否恰当,收支是否平衡。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各业务部室应根据审查意见重新编制报审。 第二十二条预算的报送、审核与批复管理采取“二上、二下”的工作程序。 (一)“一上”预算建议。办公室根据各部室预算初稿及部门实际情况,形成本部门年度预算“一上”数,报送市财政。 (二)“一下”预算控制数。办公室根据市财政下达的 “一下”预算控制数,结合实际进行分解。 (三)“二上”预算草案。办公室根据市财政下达的 “一下”预算控制数、各部室最新预算数及部门实际情况,编制形成本部门的 “二上”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 (四)“二下”预算批复。办公室根据市财政批复的“二下”预算批复数,按照我会资金归口管理和使用审批制度的规定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第二十三条预算的报送: (一)各部室要按照办公室规定的格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应由预算编制人、部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签字。 (二)办公室要按规定的格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行文上报市财政。 第二十四条在部分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由办公室组织预算执行。 办公室按照资金归口部室分解预算指标,各资金归口部室按预算指标、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制定全年预算执行计划并按计划申请用款。 第二十五条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批复前,可结合本年预算草案,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情况申请、安排支出。预算草案批复后,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办公室要按收入的来源渠道不同,正确区分收入类别,确保各项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实现,并依法按预算批复的经费科目、内容和程序等及时入账,不得隐瞒、坐支。 第二十七条各部室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财务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预算支出。 第二十八条项目支出要按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和使用资金,并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单位有关预算资金的合同(协议)必须先经过办公室、法律顾问审核。合同(协议)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或部门有关法规制度,合同收支是否符合年度预算,合同内容是否有可能对本部门未来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 第三十条各部室要严格遵守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核算制度、办法规定,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各项支出,加强资金流转各环节的财务监督、控制。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要对支付凭证是否符合预算安排及其合法性、真实性、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查。项目或合同(协议)资金的支付,还应按项目实施情况或合同(协议)规定的内容与支付方式等,履行相应的手续或取得相应的支付凭证。 (二)具体业务部室、办公室、分管领导等审核。 (三)会长核准签字。 (四)办公室根据预算安排及会领导批示办理款项拨付手续,对于不符合预算安排及各项审批手续不全的预算支出事项,办公室不得办理支出。 第三十一条单位在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三)用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基本支出; (四)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五)用财政拨款安排预算外基建支出; (六)伪造、变造虚假合同或发票骗取预算资金; (七)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等。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十三条办公室应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与分析,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改进措施。每季度坚持召开各部室参加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会。 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取得收入的来源、总量、结构,支出的总量、结构、范围、标准和效益,各项收支预算的实际执行进度与事业任务和工作计划进度是否协调,影响收支预算执行的因素等。 第三十四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办公室按期向会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定期报告每季一份,按照财务季报要求上报会领导。专项报告按照市财政的要求上报。 第三十五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以下特殊情况可办理预算调整: (一)财政拨款/补助资金预算的调整。财政拨款/补助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或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对部门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资金需求部室提出申请预算调整报告,经办公室、会领导审核后,按规定要求上报市财政审批,经市财政批复后方可执行。 (二)对于上年结余,办公室可根据市财政认定的额度及项目分类核对结转结余数,并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三十六条部门预算调整报告原则上由资金需求部室于资金使用时间2个月前报办公室。预算调整报告应列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措施,预算调整表,以及其他说明。 第三十七条如遇自然灾害、发生事先难以预料的情况等确需申请财政补助的,办公室按照财政有关规定与要求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对于财政部门、主管单位追加、调减财政性资金补助而造成的预算调整,办公室应及时调整本单位年度预算。 第三十九条办公室要按照市财政要求在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指定专栏公开或公示预算收支明细,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四十条接受市财政及相关部门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其他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办公室要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加强预算分析并写出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改进措施,各部室要配合做好整改工作。 第四十二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部室应向会党组汇报各自分管的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同时经办公室汇总后形成单位整体体绩效报告。需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项目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呈报。 各部室报告的内容包括预算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方法等。报告要结合单位职能、整体战略规划、一定时期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写,办公室汇总时要重点结合当年财政拨款/补助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等编写。 第四十三条会党组根据各部室预算完成情况,对其进行考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的,追究各部室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支出预算,隐瞒截留收入,骗取财政拨款;提供虚假数据、虚假财务报告,伪造、变造虚假合同、发票,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处罚规定和《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不按批准预算执行,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不按规定编报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不履行预算管理职责,不配合做好预算管理工作的,追究该部室的分管领导、部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不主动配合检查监督,落实提供财务会计及其相关情况和资料的,按《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决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所称部门决算,是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十六条部门决算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审核、报送、批复、信息公开等方面。 第四十七条年度终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报送决算。 第四十八条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 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 (一)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 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当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 (二)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规定,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当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当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三)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做到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四十九条应当自市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20 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决算。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