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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促章程
2020-07-02 15:57:00 来源:福州市贸促会 责任编辑:吴晓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国际商会福州商会。

中文简称:福州国际商会;

英文名称: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F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简称:CCOIC,FZIC

第二条 福州国际商会是福州市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自愿组成的民间对外经济贸易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福州国际商会的宗旨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参照国际惯例,积极促进我市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二)代表会员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依法维护会员从事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致力于为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服务,促进福州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福州市工商界的繁荣。

第四条 福州国际商会是经福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福州市委员会。福州国际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福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福州国际商会的会址设在福州市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五层。

第二章 职能

第六条 福州国际商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福州市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商会组织、区域性商务组织及各国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商务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负责与国外对口组织在福州市设立的代表机构的联络工作;推动在国(境)外组建榕资企业商协会;

(二)促进福州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为福州市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三)负责福州市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代表福州市在境内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

(四)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联系、组织国际商会会员开展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等活动;

(五)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服务;编辑、出版商会刊物,建立商会网站等;

(六)向会员转达国际商会理事会的年度报告及有关决议;

(七)为会员和其他企业、机构提供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会员提供参考意见;协调国际商协会与福州经贸往来的有关事宜;

(八)用仲裁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各种经济贸易纠纷,为企业提供出证认证、境内外商标业务代理、法律咨询等服务;

(九)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举办会员适用的培训班、研讨会、讲座等,使企业熟知国际商会颁布的规章、守则、统一规则和国际商业惯例,提高会员企业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办理市委、市政府和市贸促会授权或交办的其它工作和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福州国际商会会员即理事会员,又分为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学术组织或其他机构;

(三)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人士,可申请加入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近五年内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如希望成为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应在入会申请书中表明意愿;

(二)由福州国际商会秘书处审核,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行使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 自愿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福州国际商会章程;

(二)按时交纳会费(入会后3个月内缴纳与会员身份相对应的会费);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四)支持和承担福州国际商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入会3个月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福州国际商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福州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是福州国际商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福州国际商会章程》;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由理事会员中推荐产生。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福州国际商会名誉会长;

(三)选举福州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

(四)选举福州国际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聘请特邀顾问;

(六)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召开定期或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八)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消;

(九)审查和批准会员入会和取消会员资格;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主持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外出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行使会长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筹备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福州国际商会财务独立,拥有自己的财产。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 福州国际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各项服务的收入;

(三)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重大项目开支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应在年终召开的福州国际商会年会或常务理事会上通报,接受会员审查监督。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2012年2月23日经福州国际商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福州国际商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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