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1933/QD-BCT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味精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自7月23日起,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3,529,958 ~ 6,385,289越南盾/吨反倾销税,对印尼涉案产品征收5,289,439越南盾/吨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本案涉及越南税号 2922.42.20项下的产品。